案例
胡某于2015年11月从某制造公司退休。2018年开始,胡某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咳嗽、多痰、胸闷、气急等症状。2020年7月,胡某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(尘肺II期)。当胡某拿着诊断结论找到原工作单位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,却遭到该单位负责人拒绝。遂于当年11月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
分析
原单位认为,工伤认定的对象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职工,而胡某作为退休人员,与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,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。
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,职业病的形成具有连续性、缓慢性,其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,不能因为发现得晚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工伤权益。本案中,根据医院诊断证明,胡某长期在粉尘环境下从事模具造成职业病,其次,胡某离开模具厂后,没有再从事其他工作,是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患职业病。最后,胡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尚未超过一年。因此,制造公司应承担胡某的工伤责任。
依据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规定:患职业病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,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……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的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。
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八条规定: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、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、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,可以自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:
(一)办理退休手续后,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;
(二)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,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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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 稿:胡家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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